加强纪律教育通报反面典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近期通报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原卫生健康监察专员吴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原卫生健康监察专员吴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军党性原则和政治意识淡漠,违反党的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在工作调动、干部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吴军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吴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依纪依法处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10-15 )
2.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长马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长马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路违反政治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大搞政治攀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收受礼品、礼金,长期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帮助他人调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使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公共财产;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个人违规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股权纠纷、企业经营、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
马路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放弃党性原则,浸透江湖习气,不靠组织靠“关系”,与私营企业主称兄道弟,“亲”“清”不分,爱虚荣、讲排场、高消费,作为审计监督人员,毫无自律自觉,知规违规,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马路开除党籍处分和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经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马路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10-15)
3.湖北理工学院副院长、鄂东医疗集团原总院长张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和黄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湖北理工学院副院长、鄂东医疗集团原总院长张杰政治立场动摇,党性原则缺失,违反政治纪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利用媒体宣传标榜其个人敬业清廉形象,背后却大肆索贿受贿,与行贿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违反党纪国法并涉嫌职务犯罪,鄂东医疗集团班子成员及下属医院20余名干部因涉嫌犯罪被查处,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下属所送礼金,多次违规接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搞权色交易;违反组织纪律,接受他人请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上的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医院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规决定为民营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张杰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10-11 )
4.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杜云生被开除党籍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杜云生背离初心使命,党性原则缺失,违反政治纪律,与行贿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其家庭实际持有的4套房产;违反廉洁纪律,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所在民营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其家庭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杜云生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杜云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10-10 )
5.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原工委委员、总工程师高成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据武汉市纪委监委消息:武汉市纪委监委对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原工委委员、总工程师高成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和监察立案调查。
经查,高成喜在担任江岸区国土规划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辆,违反廉洁纪律和财经法律法规,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资金用于个人送礼;违反国家法律,在有关项目规划审批及处罚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高成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纪国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武汉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武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高成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和涉案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武汉市纪委监委)
6.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原党委书记、校长李建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十堰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十堰市委批准,十堰纪委监委对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李建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建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作伪证,对抗组织审查,出资10万元交给与其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某公司负责人李某,试图找关系说情,干扰、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自定薪酬、滥发奖金;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校相关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房屋出租、校企合作、驾校承包、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建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贪欲膨胀、大搞权力寻租、大肆收礼受贿,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十堰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十堰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十堰市纪委监委)
7.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彭建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彭建军背离党的宗旨,丧失党性原则,执纪违纪,知法犯法,违反政治纪律,不履行监督职责,对有关高管人员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不仅不制止、不报告,还积极参与,造成国有企业巨额资产损失;监督执纪宽松软,对企业各种违纪违法问题不纠正、不查处,导致多名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开支,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
彭建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彭建军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发布时间:2019-10-08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纪法研学
醉酒驾驶、闯红灯、违章停车,
都要受到党纪处分吗?
网友“温暖”问:如果党员违法犯罪了,是不是就一定要受到党纪处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要受到党纪处分吗?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不应该受到党纪处分?
这里,我们通过2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省泗阳县汽车公司职工王某(中共党员)驾驶小轿车沿泗阳县繁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附近时,撞到臧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mg/100ml。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政府安监办工作人员徐某驾驶小轿车沿乳山市河夏线行驶至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乳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都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一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比如,案例1中的王某和案例2中的徐某都构成犯罪,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要比闯红灯、违章停车这样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大。
党纪处分条例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全面贯彻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犯罪的党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应该注意的是,党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限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举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而是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同时,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区分情况作出了规定: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党员,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党纪责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且无特定情节,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对醉酒驾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案例1中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案例2中的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都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所以,对王某和徐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醉酒驾驶,并不以造成交通事故为要件,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当然也要受到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违章停车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受党纪处罚性是违纪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闯红灯和违章停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